广东省财政将投入20亿元用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的运作不再直接扶持创业项目,而是将政府引导资金通过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和培育更多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将项目投资的选择权交还给“市场之手”。昨日,广东省发改委公布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传递出这一新思路。
扶持而不干预
根据“十二五”规划,广东省财政将投入20亿元用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从投资方式上看,主要有三大路径。一是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二是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三是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
《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可采用上述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但不得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政府不干预具体的投资项目选择和运作”,省发改委一位参与人士表示,引导基金的一大特点,就是采用了母基金的方式,达到扶持的目的,而又不干预市场。
资金“放大器”
实际上,引导基金的运作从去年启动的红土基金身上已经初见端倪。由广东省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等共同组成的红土基金,是广东政府首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将主要集中在省政府大力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只规模10亿元的基金里,政府引导基金的实际投入仅有3亿元,占30%。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举例称,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仅为2700万元,就可吸引近四亿元跟投,“放大”了15倍效力。
为达到“放大”的效果,此次《办法》的规定是: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跟进投资时,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受托管理机构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25%。
明确退出机制
与此前相比,《办法》还明确了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报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转让;超过3年的,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转让价格以公开竞价确定。